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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恒尚美家装饰与业主扯皮打官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3086人已浏览 时间 : 2023-03-25 19:29:05

导语: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致函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对此无异议,现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提供有从事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证照,其具有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主…


原告业主与中恒尚美家的装修合同纠纷

事实依据
原告(反诉被告)X某某诉称,2018年1月17日,原、被告签署《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房屋承包给被告装修,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并部分包料,原告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客厅地砖及两卧室木地板),合同价65834元,总工期85个工作日(开工日期3月16日起算至6月20日竣工并交付原告之日止),被告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市场准入证书;被告负责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由于被告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被告必须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8年1月21日、3月18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3166元、19750元,共计32916元(含原告已付被告应提供客厅地砖价款5000元)。被告在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装修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其施工人员将防水做出高于一般水平,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而被告发现此问题后置之不理,且明知地面防水过高的情况下继续让其施工人员贴瓷砖,导致整个室内地面厚度达8cm左右,严重超过国家设计、验收规范标准(5cm)。同时,地面厚度加大导致地暖供热受影响,楼层地面荷载增加,造成一定安全隐患,并导致楼层层高偏低。而且被告未按照相关标准贴客厅瓷砖,导致瓷砖之间缝隙过大(5mm左右),施工不合格。另外,由于被告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两卧室水泥砂浆地面大面积产生龟裂,进而导致原告所购买的木地板闲置无法使用,原告购买木地板损失9400元。由于被告所提供的客厅瓷砖有质量问题,原告遂经其同意另行购买瓷砖花费10800元。被告所装修房屋系原告婚房使用,但其装修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居住的舒适度。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房屋返工修理,被告均不予理睬。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前往工商局、西安市XX委等部门投诉,发现被告并没有施工的相关资质和市场准入等相关证书,且被告提供的瓷砖以次充好,被告此行为构成欺诈,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在外另行租房花费大量房租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无从事室内装修资质证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未表明其具有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资质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市场准入各种证书,因此双方签署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另被告隐瞒施工资质,提供产品以次充好,构成欺诈,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建筑法》第13条、《合同法》第52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现诉请要求:1、确认双方签署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限期采取措施将房屋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32916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86948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中恒尚美家公司辩称,首先,其为依法成立证照齐全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于2017年2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于2017年5月取得设计和施工乙级资质、市场准入证。其次,被告所提供的厨房及卫生间瓷砖是具有合格证书的正规产品,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客厅瓷砖,按照约定,客厅瓷砖应由原告自行采购。第三、原告自行进行水电改造,水路管道行于地面上方导致地面瓷砖铺贴高度技术性增高。我国并无关于地面瓷砖铺设高度的法定或行业标准,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地砖铺设的砂浆厚度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的。施工期间,原告委托其父进行现场监督和验收,被告的施工方式获得其父认同,施工成果经其验收合格,被告尽到了告知义务,经同意后进行合理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不存在过错。第四、工程无法按照工期完成是原告拒绝施工导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因无法按时入住在外租房的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五、原告卧室地面砂浆龟裂是原告拒绝被告施工人员入场无法进行保养导致的。第六、客厅瓷砖系原告自己购买的加工砖,原告自行切割,限于工艺导致切割出的瓷砖大小不一,被告拼接过程中需要根据瓷砖大小不同进行调整,并且由于原告要求后期美缝,被告按照技术要求尽力预留2.5-3mm缝隙间隔以便后期填注美缝剂,并不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第七、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原告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交相应检测报告。综上,被告为证照资质齐全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过程中使用的均为正规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材料,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了施工。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经原告或其父亲确认,原告无理终止合同,拒绝被告施工,导致工期延误、地面龟裂等问题,系原告过错所致。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1、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解除。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3166.8元。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程款2272.93元。4、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对于被告中恒尚美家公司的反诉,X某某认为,反诉人无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施工资格证,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其次,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不适用,且我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第三,反诉人施工工程全部不合格,反诉人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不存在我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反诉人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7日,原告X某某(甲方)与被告中恒尚美家公司(乙方)签订《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房屋(工程装饰装修面积93.7平方米)承包给被告装修,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并部分包料,原告提供其余部分材料。总工期85个工作日,工程造价65834元。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市场准入证书,如属分支机构,也需有上级公司出具的证明并提供各复印件壹份。合同第七条约定,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双方同意参照A标准(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乙双方之间一切约定均需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另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另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确定将厨房烟道加固作为赠品,工期以乙方实际进场时间为准,乙方完成预算施工项目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时间。其后,被告向原告提供原始结构图、面积图、平面图、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书显示的工程造价为65834元,原告之父X某某对此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要求自己负责涉案房屋水路、电路改造施工。原告于2018年1月21日、3月18日先后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2916元。被告亦开始进场装修。2018年4月4日,原告在被告出具的分段工程(隐蔽工程)、分段工程(防水工程)、分段工程(木作面饰)验收合格上签字确认;2018年4月23日,原告在被告出具的分段工程(墙砖工程)、分段工程(地砖工程)验收合格上签字确认。因原告认为被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2018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要求终止合同。2018年5月24日,被告回函同意终止合同。2018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提交《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尚有2272.93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被告中恒尚美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1H7876)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劳务分包。资质等级为设计乙级、施工乙级。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向被告中恒尚美家公司颁发有《准入证》。准入证号:0330。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就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9年4月1日,该中心出具《退案函》,以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为由予以退案。
上述事实,有《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收据、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预算书、精细化管理工长手册、精细化管理质检手册、告知函、告客户函、结算单、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致函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对此无异议,现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提供有从事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证照,其具有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主张因被告无从事室内装修资质证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未表明其具有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资质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市场准入各种证书,因此双方签署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涉案装修工程业经原告签字验收合格确认,原告亦未提交关于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返还装修款32916元并赔偿损失186948元,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装修过程中,被告在地砖铺设时因之前管道铺设的原因导致地砖铺设厚度高于一般水平,但被告疏于履行告知义务,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的变更与原告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以至双方发生纠纷。对此,被告负有一定责任。故其反诉要求X某某支付违约金13166.8元及剩余工程款2272.93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原告X某某与被告陕西中恒尚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予以解除。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陕西中恒尚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诉讼费4597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反诉费93元,由被告陕西中恒尚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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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恒尚美家口碑


文章转自:https://aiqicha.baidu.com/nwenshu?wenshuId=801694318f3bfee4fb0351026cc2ce06dfcb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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